銀行承兌匯票追索權的確權 在行使付款請求權未果后,持票人可以以此為由追索票據債務人要求獲得補償。但是,對于其他票據債務人來講,其并不了解持票人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的真實詳情,因此只有當有確切證據證明承兌人或付款人不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能,其他票據債務人才得以付款。而且,追索權雖然是法律直接賦予持票人享有的,但行使追索權實質上是一種“權利執行”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取得并出示具有法律證明力的書面文件從而將持票人抽象的、可能的權利確定為具體的、現實的權利是一項重要要件。這與在一般民事訴訟程序中,申請執行需要以生效法律裁判文書作為依據是同樣的道理。 《票據法》第62條、第65條規定了用以確權的證明文件類型和有關的法律后果。其中,對于承兌人或付款人應對其拒絕行為作出說明,出具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如果未能出具,一是表明其行為可能是無理拒絕,二是造成持票人因不能出示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而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所以理應由承兌人或付款人承擔民事責任。
現在人們用到匯票的人已經越來越少了,那么在有些人之間還是會用到匯票貼現的,那么什么是承兌匯票貼現呢,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率又是多少呢,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要具備什么樣的條件呢,一、承兌匯票的貼現申請人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依法登記注冊并有效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 2、與出票人或前手之間具有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關系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 4、非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 5、滿足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是誰 出票人是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他人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出票人是票據的主債務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據要求付款或承兌時,出票人必須付款或者承兌的保證責任。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二、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是什么意思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據并交付于收款人的行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兩種行為。所謂“作成”就是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由于現在各種票據都由一定機關印制,因而所謂“作成”只是填寫有關內容和簽名而已。所謂“交付”是指根據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將其交給受款人的行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為如偷竊票據不能稱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稱作出票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于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目前我國紙質銀行承兌匯票每張票面金額為1億元(電子票據限額為10億元)。 主要概念: 由銀行承諾到期付款的匯票稱為銀行承兌匯票;由實力雄厚,信譽卓著的企業承諾到期付款的匯票稱為商業承兌匯票。由于市場經濟所必需的信用體系在我國尚未完全建立,商業承兌匯票目前使用范圍并不廣泛,我們經濟生活中大量使用的是銀行承兌匯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