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承兌是指匯票的持票人,向匯票上所載的付款人出示匯票,請求其承諾付款的行為。由于提示承兌的目的僅在于請求付款人就是否承擔到期付款義務加以確定,所以,對于提示人的資格一般無特別要求。(1)對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托收人員在票據背面背書欄(或粘單)作委托收款背書,加蓋結算專用章和授權經辦人員名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樣及委托收款銀行全稱、背書日期。銀行承兌匯票托收經辦人員對已完成背書的銀行承兌匯票進行正反面復印(包括附帶的證明),實物銀行承兌匯票作委托收款憑證的附件。所有托收復印件按發出托收日期順序排列并由專人妥善保管備查。
過期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流程:
1、在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的十天內,企業網銀中該匯票的狀態會變為提示付款,或者是發起付款申請或者其他名稱(不同銀行的名稱不同,但意思相近)。
2.確認提示付款申請信息,將該票據背書給出票行。
3、票據狀態由提示付款變為提示付款待簽收,說明票據已經背書給出票行,出票銀行收到該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背書后,就會付款至你公司的賬戶內。
背書不連續: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三條:“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由此可見,當名稱與印鑒完全不符時,可通過法律形式證明其合法性,以此來保證其連續性,承兌銀行也應解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