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時,應當注明檢驗檢測依據,并使用符合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規定的用語進行表述。 檢驗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向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檢驗檢測報告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的; (三)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取消的; (四)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檢驗檢測方法發生變更的; (五)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的其他事項。 [1] 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增加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或者發生變更的事項影響其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實施。
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資質認定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成立的檢驗檢測機構,其資質認定由國家認監委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