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移轉。商標轉讓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合同轉讓、繼受轉讓、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決定委托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為辦理,還是直接到商標局辦理,如果申請人熟悉商標法律法規及相關程序,居所或營業場所的通郵狀況良好,可以嘗試直接到商標局辦理;若不具備上述條件,還是委托商標代理組織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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